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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3. 8、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4. 七、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5. 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

8、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七、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

七、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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