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8、 8、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 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 八、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7、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