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转让、出租财产的; 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支出大额资金的; 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