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转让、出租财产的;

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支出大额资金的;

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