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