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