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