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