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