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