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依法确认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