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