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可参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