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