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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18.

18.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

(1)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2) 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3) 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 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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