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13. 13.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 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2) 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3) 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 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