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