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