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20.

20. 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