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8. 8.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