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