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五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附: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五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附: 本通知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 第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