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