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七、 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十五条 七、 执行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