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八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