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