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