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