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10、 10、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9、 目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