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五、

十五、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

指定内地管理人后,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由内地管理人行使,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处理。

两地管理人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