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二、

二、 本意见所称“香港破产程序”,是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包括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