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二、

十二、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