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八、

八、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