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 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 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