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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 八、

八、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