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 四、 四、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