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主动做好与党委政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强化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做好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的对接。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加强巡回服务、上门服务,为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