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2016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生影响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经营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网络平台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从名单库中退出,不得自行中断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