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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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14日法(经)复〔1988〕2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