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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3. 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4.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二、

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 附则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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