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