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