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三、 三、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 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 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