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