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