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 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