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