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