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