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