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